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怡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保橡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成保橡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861號債 權 人 怡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保橡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成保橡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98年4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83214272號函 准解散,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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