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1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173號
- 債權人
- 振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台中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炳昆即H175科技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債務人游炳昆即H175科技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