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1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173號
- 債權人
- 振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台中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炳昆即H175科技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游炳昆即H175科技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5 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又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查無債務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無從認定債務人為獨資或合夥型態,則聲請人列游炳昆即H175科技工程行為債務人,難認為合法,依首揭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及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