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3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371號
- 債權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允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求原因之事實之證據(如警察局報案單、交通事故現場圖、汽機車修理費用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371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允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求原因之事實之證據(如警察局報案單、交通事故現場圖、汽機車修理費用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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