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3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1371號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允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求原因之事實之證據(如警察局報案單、交通事故現場圖、汽機車修理費用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