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91號
- 債權人
- 冠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謝發裕即百勝灘小吃店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7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依職權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叁拾貳元及自...。」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貳元及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