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06號債 權 人 東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人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江昭慶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及查明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