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9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969號
- 債權人
- 奇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匯鴻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狀載債務人匯鴻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及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