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9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969號

債權人
奇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匯鴻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狀載債務人匯鴻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及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