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118號
- 債權人
- 立石自動控制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怡正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怡正工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10月30日經授中字第0963526521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