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4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465號
- 債權人
- 宏宇五金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炳昌五金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之依據為貨款或純票據關係,若為貨款請補事實理由,若純依票據關係請求,請補據以請求之票據正反面影本,如為支票並需附退票理由單。
㈡提出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1紙。(勿以統一發票專用章代替)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並載明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