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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2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216號

債權人
振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游炳昆即H175科技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炳昆即H175科技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債務人之工商登記資料或稅務機關相關證明並釋明組織為合夥或獨資。㈡若為合夥,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98年7月10日補正上述資料後,核其內容,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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