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0677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乙○○、丁○○、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富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其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