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2715號債 權 人 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訂購貨品之文件資料影本,以釋明支票未到期之貨款。 ㈡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E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