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3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365號
- 債權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凌暢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凌暢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7月27日經授中字第0983274576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㈡確認乙○○是否為債務人。
㈢支票正反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