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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8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842號

債權人
重慶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泰源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公司名稱為「金泰源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或「金太源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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