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7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789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旺崙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旺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旺崙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經授中字第0963274388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