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9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942號
- 聲請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壹欽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壹欽實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84年10月3日建三乙字第084441570號函准解散,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