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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70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089號

債權人
名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乙○○為債權人或為名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㈡補正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甲○○是否亦為債務人?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㈣請求利息自民國98年1月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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