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2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295號
- 債權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醫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巨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利息起迄日等事項,此項裁定已於98年9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