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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2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295號

債權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醫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巨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利息起迄日等事項,此項裁定已於98年9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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