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1 日
- 原告甲○○○、聲請對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295號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巨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 判費、利息起迄日等事項,此項裁定已於98年9月11日送達 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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