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5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575號
- 債權人
- 鎰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雲良即廣穎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住居所地址;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