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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

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乙○○、丁○

○、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狀載債務人嘉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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