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
- 債權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乙○○、丁○
○、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狀載債務人嘉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