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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178號

債權人
陳淑君即榮卿工程行
債務人
慶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沅
債務人
曾世沅

一、債務人慶勝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穫B伍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另曾世沅部分非債務人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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