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178號
- 債權人
- 陳淑君即榮卿工程行
- 債務人
- 慶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世沅
- 債務人
- 曾世沅
一、債務人慶勝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穫B伍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另曾世沅部分非債務人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