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9 日
- 原告甲○○即千舜企業社法人、1樓
- 被告田嘉昇會計師即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2533號債 權 人 甲○○即千舜企業社 1樓 債 務 人 田嘉昇會計師即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鐘登科律師即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田嘉昇會計師、鐘登科律師為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9月30日經本 院98年度破字第17號裁定宣告破產,並選任田嘉昇會計師及鐘登科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確定,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本件為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訴訟程序雖當然停止,然業經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破產管理人田嘉昇會計師及鐘登科律師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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