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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6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623號

債權人
鍵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甲○○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利息自民國97年1月5日起算並按年息6%計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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