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625號債 權 人 統一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宗和即吉富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㈡提出債務人吉富企業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