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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
    鼎聖五金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5170號債 權 人 鼎聖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溫建華即台灣建華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溫建華即台灣建華工程行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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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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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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