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5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7528號
- 聲請人
- 阿本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依雙方保管條約定,請求相對人因不依約履行之損害賠償等語。惟據系爭保管條之債務人為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而非相對人乙○○。是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