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7620號債 權 人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通吉利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㈡債務人通吉利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㈢確認利息起迄日為何?(因狀載兩個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