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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11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1171號

債權人
高仁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權人
高林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

           送達代收

           住台中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賜貿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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