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8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2869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穩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穩賢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確認穩賢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穩賢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建三管字第086415957號函准撤銷,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