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債 權 人 甲○○ 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曉薇即勤發環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為請求故請補正聲請狀所載附表支票編號4(票號DB0000000)、編號5(票號DB0000000)、編號6(票號DB0000000)、編號7(票號B0000000)已為提示之釋明 (如退 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