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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異議人
甲○○

            號

上異議人因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劉曉薇即勤發環保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以98年度司促字

第5641號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如非債務人,即無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權,其理甚明。

二、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其聲請人為甲○○,債務人為劉曉薇即勤發環保企業社,異議人並非本院所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異議人自無提出異議之權自明。本件異議人既非債務人,參照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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