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 異議人
- 甲○○
號
上異議人因債權人甲○○聲請對債務人劉曉薇即勤發環保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以98年度司促字
第5641號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如非債務人,即無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權,其理甚明。
二、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其聲請人為甲○○,債務人為劉曉薇即勤發環保企業社,異議人並非本院所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異議人自無提出異議之權自明。本件異議人既非債務人,參照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