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
- 債權人
- 東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達美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債務人
- 丙○○
上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債務人丙○○住台中市西區○○○路61號6樓」。
理由
一、按訟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應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