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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

債權人
東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達美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務人
丙○○

上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債務人丙○○住台中市西區○○○路61號6樓」。

理由

一、按訟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應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本裁定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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