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丙○○、戊○○、己○○、之1、丁○○、甲○○、乙○○、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己○○ 之1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甲○○ 前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 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 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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