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147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山野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掛失函之印文。(狀附文件無 公司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