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5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549號
- 聲請人
- 卓麗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㈡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此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