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淨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654號聲 請 人 淨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 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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