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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88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887號

聲請人
亞聖花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亞聖花輪企業有限公司之狀末簽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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