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911號聲 請 人 慶豐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據遺失之釋明 (如:警察局報案之遺失票據申報書、通知發票人止付之文件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