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260號
- 抗告人
-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26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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