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260號抗 告 人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