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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23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235號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全永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狀載相對人全永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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