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6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696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窖藏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12月13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1,500,000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