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9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900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煌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聲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煌凱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煌凱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關於相對人煌凱有限公司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甲○○為煌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核其本票上簽章係緊接在煌凱有限公司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且相對人甲○○並於本票背面簽章,衡情相對人甲○○如係發票人應無重複於本票背面背書之必要,故相對人甲○○應係背書人,而非發票人,此有卷附本票影本可稽,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司票字第1900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98年2月13日 │1,000,000元 │未載 │98年2月13日 │0000000 │ │ ├──┼───────────┼─────────┼───────────┼───────────┼────────┼──┤ │002 │98年2月13日 │1,000,000元 │未載 │98年2月13日 │0000000 │ │ ├──┼───────────┼─────────┼───────────┼───────────┼────────┼──┤ │003 │98年2月13日 │1,050,000元 │未載 │98年2月13日 │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