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9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972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何見成即聖豐工程行
- 相對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元,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6月2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500,000元,到期日98年1月7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