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400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建文即祥興企業社、丁○○、丙○○○、己○○、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祥興企業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