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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40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400號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建文即祥興企業社、丁○○、丙○○

○、己○○、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祥興企業社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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