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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86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3862號

聲請人
歌美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票號WG0000000之本票1紙,因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逾附表所示之利息應予駁回外,其餘如附表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98年度司票字第3862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迄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臺 幣     │                      │                      │                │    │
├──┼───────────┼─────────┼───────────┼───────────┼────────┼──┤
│001 │民國97年8月7日        │177,845元         │97年11月30日          │97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       │    │
│    │                      │                  │                      │止                    │                │    │
├──┼───────────┼─────────┼───────────┼───────────┼────────┼──┤
│002 │97年9月7日            │103,300元         │97年12月30日          │97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WG0000000       │    │
│    │                      │                  │                      │止                    │                │    │
├──┼───────────┼─────────┼───────────┼───────────┼────────┼──┤
│003 │97年10月11日          │227,600元         │98年1月30日           │98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 │WG0000000       │    │
│    │                      │                  │                      │止                    │                │    │
├──┼───────────┼─────────┼───────────┼───────────┼────────┼──┤
│004 │97年11月10日          │199,830元         │98年2月28日           │98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 │WG0000000       │    │
│    │                      │                  │                      │止                    │                │    │
├──┼───────────┼─────────┼───────────┼───────────┼────────┼──┤
│005 │97年12月11日          │187,635元         │98年3月30日           │98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 │WG0000000       │    │
│    │                      │                  │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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