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8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846號
- 聲請人
- 双喜廚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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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3月30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77,000元,到期日97年4月18日(視為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