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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01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014號

相對人
伍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抗告人伍晟企業有限公司、甲○○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6月5日本院

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駁回。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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