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0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014號
- 相對人
- 伍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抗告人伍晟企業有限公司、甲○○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6月5日本院
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駁回。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014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抗告人伍晟企業有限公司、甲○○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6月5日本院
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駁回。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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