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1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158號
- 聲請人
- 全盛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柒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6月6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190,700元,到期日97年6月6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