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6603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丙○○、乙○○、廣達金屬噴焊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請求票據金額之利息起算日。 二、確認狀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許振松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體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