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0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084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台灣亞積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樓
- 相對人
- 戊○○
樓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7084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 利 率│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臺 幣 │ │ (至清償日止) │ (百分比) │ │ │ ├──┼────────────┼─────────┼───────────┼───────────┼───────┼────────┼──┤ │001 │96年1月16日 │16,000,000元其中 │未載 │⑴98年2月20日 │⑴五點六四 │無 │ │ │ │ │⑴3,162,162元 │ │ │ │ │ │ │ │ │⑵4,013,108元 │ │⑵98年2月25日 │⑵五點六四 │ │ │ ├──┼────────────┼─────────┼───────────┼───────────┼───────┼────────┼──┤ │002 │97年1月21日 │7,000,000元 │未載 │98年1月9日 │五點五八 │無 │ │ └──┴────────────┴─────────┴───────────┴───────────┴───────┴────────┴──┘